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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法硕考研刑法主观题带背:破坏生产经营罪相关问题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3-01-23 19:39:18  |  关键词: 24法硕考研刑法主观题带背 破坏生产经营罪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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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4法硕考研刑法主观题带背:破坏生产经营罪相关问题”相关内容,为报考法学专业的考生们提供指导。更多有关法硕知识点可关注考研备考栏目。

 

破坏生产经营罪相关问题(2019考试大纲新增)

1、概念和构成要件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以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破坏机器设备,残害牲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1)侵害的客体是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生产经营包括任何性质的,既包括国有的,也

包括集体的,还包括个体的、私有的、外资的等。破坏的对象都必须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联系,破坏用于生产经营的生产工具、生产工艺、生产对象等。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2、破坏生产经营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区别

两者的区别关键是对象不同。只有破坏的是机器设备、耕畜、种子、禾苗等工农业生产资料,才定破坏生产经营罪,否则定故意毁坏财物罪。就这两罪而言,破坏生产经营罪优先,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才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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