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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2020年法学/非法学简答题、2010年非法学案例分析题)
1、概念和构成要件
徇私枉法罪,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明知是无罪的人使其受追诉;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或者在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故意违背事实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1)侵犯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正常活动与国家的司法公正。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司法职务上的便利,违背事实与法律,在追诉或者刑事审判活动中实施了下列枉法行为:①对明知无罪的人而使其受到追诉;②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到追诉;③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出于私情、私利有意枉法追诉、包庇、裁判。
2、何谓“司法工作人员”
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3、本罪与受贿罪的联系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徇私枉法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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