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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法硕考研法理学主观题带背: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3-01-30 10:04:28  |  关键词: 24法硕考研法理学主观题带背 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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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4法硕考研法理学主观题带背:法的作用的局限性”相关内容,为报考法学专业的考生们提供指导。更多有关法硕知识点可关注考研备考栏目。

 

法的作用的局限性(2008年非法学、2014年法学简答题、2014年非法学论述题、2017年非法学分析题)

(1)法律调整的范围是有限的。国家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除法律外,还有经济、政治、行政、思想道德、政策、纪律、习俗、舆论等多种手段,并非所有社会关系都可以适用法律进行有效的调整。

(2)法的特性与社会生活的现实之间存在着矛盾。作为一种规范,法必然具有抽象性、稳定性等特征,而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却是具体的、千姿百态和不断变化的。想制定出包罗万象、永久适用的法律只是一个幻想。

(3)法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制约。首先需要高素质的立法者制定“良法”;法的实施则需要良好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的专业队伍正确执行法律,此外还需要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支持。

(4)法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制约。法总是十分依赖其外部条件,其作用总是容易受到社会因素的制约。主要因素有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执法机关的工作状况、各级领导干部和普通公民的法律观、传统法律文化,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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