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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法硕考研宪法学主观题带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3-02-10 12:00:41  |  关键词: 24法硕考研宪法学主观题带背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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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法硕考研宪法学主观题带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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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指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设立的,在民族自治地方行使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职权以及行使民族自治权的国家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区域自治机关在法律地位上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在法律地位上与一般的地方国家机关一样,行使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另一方面,它又不同于一般的地方国家机关,可以行使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与一般地方国家机关实行同样的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同时,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是行使自治权的政权机关,在组成上又具有一些自己的特点。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

(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都是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以及居住在本区域内的其他民族的公民按人口比例产生代表组成,人口特别少的其他民族,至少应有1名代表;

(2)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中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3)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4)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和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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