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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系内涵
(1)中华法系被世界公认为特点鲜明、影响深远的一大法系。古代中国国力长期居于东亚、甚至世界前列,形成了以中国为核心的东亚儒家文明圈。
中国的法律制度自然而然地影响到周边国家,其中以唐律为甚。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超越国界,对亚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朝鲜《高丽律》篇章内容都取法于唐律;日本文武天皇制定《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越南李太尊时期颁布的《刑书》,大都参用唐律。从唐朝起,中国法典的先进性、科学性受到相邻国家的尊重,并被奉为母法,相邻各国均成为中华法系所覆盖的国家。
(2)中华法系是中华民族数千年法律实践的结晶,自夏商周至近代,源远流长,独树一帜,为人类法治文明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中华法系在文化精神和宏观样式上呈现出多元的特征,儒、墨、道、法各家都对中华法系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儒家尤甚,具有一贯性和包容性。正是由于中华法系在文化上的多源头,才孕育了丰富多彩的法文化,缔造了独具特色的中华法制文明。
(3)中华法系的形成与发展虽以汉民族为主导,但其他少数民族同样也作出了自己的贡献。它是融合了各民族的法律意识与创造力形成的。
中国古代特定的自然地理环境、生产方式、宗法伦理关系,以及大一统集权政治制度,决定了中华法系具有以下主要特点:皇权至上;维护宗法伦理;引礼入法,法律不断儒家化;以刑为主,诸法并存。固有的中华法系在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受到西方法文化的冲击和影响,进行大规模的修律,才开始逐步解体。
(4)中华法系是在中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是中华法文化的特殊性及其世界影响的集中体现,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其形成历程与中华民族的发展、国家管理职能的成熟,以及来自多源头的法文化的不断整合密不可分。
(5)至近代,由于国情的巨大变化,中华法系失去了所依附的载体而退出历史舞台,但中华法系所凝聚的中华民族精神和法文化精华中的因子没有消亡。
意义:今天复兴或重塑中华法系,使深厚的具有民主性精华的法文化与新的国情态势和时代任务相结合,使世界性和民族性相统一,对于实现依法治国的方略,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增强中华民族的自豪感与自信心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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