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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
(1)概念:是指在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时,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 (2)构成要件: A.须当事人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B.须双方互负债务均届清偿期; C.一方当事人有先为履行的义务; D.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如履行延迟、不完全履行、部分履行等。 (3)法律后果:后履行一方可以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以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先履行抗辩权消灭,后履行一方须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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