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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
(1)概念:是指先履行一方在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下,可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 (2)构成要件: A.须当事人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B.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债务已届清偿期; C.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法律后果:在上述条件具备时,先履行一方有权中止履行,并可要求后履行一方提供担保。在后履行一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先履行一方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后履行一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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