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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规定了三项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基本原则是全部立法、司法实践的根本遵循,是纲领性要求,体现着刑法的文明程度。
(一)罪刑法定原则
第 3 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中最重要的原则,体现了刑法的精神内核,也是人民主权等现代法治文明的表征。(一个人不得被国家随意课以刑罚,公民自由受到刑法保护,国家刑罚权受到应有的约束。)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法定化:
A罪与刑均由法律明确规定
B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确定罪与刑
——明确化:
A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B禁止事后法C禁止习惯法D罪刑规定明确
——合理化:罪刑合适,禁止酷刑。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第 5 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含义的演变:
随着刑罚目的观由报应向报应与预防并重,对犯罪分子的量刑由强调犯罪行为发展到对犯罪行为与犯罪人同时并重,当今主流刑法理论认为,刑罚不仅要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包括犯罪性质和犯罪情节)相适应,而且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社会危害性面向:不同的犯罪设定不同类型的刑罚,杀人罪的罪责更重,因而配刑死刑
人身危险性面向:自首、立功的罪犯其人身危险性降低,因而有相关量刑优待;反之,累犯由于再次犯罪体现出人身危险性大,所以设定“从重处罚、不得缓刑、不得假释”的刑罚规定。
(三)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在刑法的适用上,人人平等;平等保护法益、平等定罪量刑、平等执行刑罚,对所有犯罪人定罪量刑不受其职业、民族、性别、地位、财产状况等不相关因素的影响。
反对古代“刑不上大夫”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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