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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法硕考研带背知识点:刑法的效力范围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3-03-15 11:22:22  |  关键词: 24法硕考研带背知识点 刑法的效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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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法硕考研带背知识点:刑法的效力范围

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4法硕考研带背知识点:刑法的效力范围”相关内容,为报考法学专业的考生们提供指导。更多有关法硕知识点可关注考研备考栏目。

 

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适用的效力是指刑法在何种时空场合下才能得以实施运用、发挥作用。说的是特定刑法规范能不能管的问题。包括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两个方面。

——时间效力

生效时间

1.法典明确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生效

失效时间

1.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2.自然失效

第12条[从旧兼从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刑法的溯及力】

 所谓所溯及力即刑法规定对于生效以前的行为能否适用的问题。有四种判断意见分别是:从旧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从新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我国的刑法溯及力坚持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这是罪刑法定的应有之义。

1. 从旧兼从轻:原则上适用旧法,但是如果新法相关规定对于被告人更轻,则适用新法。

2. 重法与轻法的判断:看哪个对被告人更有利。(罪与非罪的变化,刑罚的轻重变化,量刑规则的适用,刑罚执行的变化等角度)

(1)追诉时效、减轻、假释、累犯等相关规定:从轻和有利于被告人

(2)不得适用旧刑法类推

(3)再审案件(审判监督案件)原则上从旧,也就是说溯及力讨论的是未决犯的问题。

【特别注意1】司法解释的溯及力的问题。(不能完全等同于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司法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特别注意2】跨越新旧刑法规范的犯罪行为处理:继续犯、连续犯

             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新法认为是犯罪,只追究新法生效后的部分行为。

例如从2013年起行为人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持续到2018年。那么追究2015年新法生效后的这段时间的持有行为。

以上是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带来的“24法硕考研带背知识点:刑法的效力范围”,希望考生们都能备考顺利,考上自己心仪的院校。想了解更多法学专业备考相关内容请关注考研备考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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