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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法硕考研带背知识点:犯罪未遂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3-04-21 15:59:47  |  关键词: 24法硕考研带背知识点 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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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法硕考研带背知识点:犯罪未遂

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4法硕考研带背知识点:犯罪未遂”相关内容,为报考法学专业的考生们提供指导。更多有关法硕知识点可关注考研备考栏目。

 

犯罪未遂

(一)概念: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形态。

(二)特征:

1.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

实行行为即刑法分则条文直接禁止的行为。如抢劫、杀人、盗窃都是实行行为,是原始意义上的犯罪行为。预备行为虽然是犯罪行为,但并不是被分则条文所直接禁止,而是被刑法总则所禁止,如为杀人磨刀,磨刀只是预备行为。如磨刀被规定为犯罪行为,那么卖铁的行为就是预备行为。

2.未能达到既遂状态。

“未得逞”是指没有达到既遂状态,而不是指没有达到犯罪目的。

3.未能达到既遂状态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非犯罪分子本意。

(三)分类

1.根据意图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否实施完毕:

实行终了的未遂——一波流操作结束(一顿操作猛如虎,最终战绩250)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全套动作都没施展结束就被KO。

1.根据犯罪实行行为能否达到既遂状态:

能犯未遂——有可能达到既遂,岂料行为人太菜

不能犯未遂(智商不在线)

1)工具不能:抱着哑火的炸药去爆破

2)对象不能:把男的当作女的意欲性侵

以上是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带来的“24法硕考研带背知识点:犯罪未遂”,希望考生们都能备考顺利,考上自己心仪的院校。想了解更多法学专业备考相关内容请关注考研备考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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