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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法硕考研带背知识点:不构成共犯的几种情形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3-04-21 16:07:03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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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法硕考研带背知识点:不构成共犯的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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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共犯的几种情形

(一)过失不构成共犯,分别追究刑事责任

由司法解释创设的一个例外(主要是看题目侧重考察分则,还是总则)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例外: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二)过限行为不成立共犯。即计划之外的行为,由行为人自担责任

譬如,转化型抢劫罪,个别犯罪人实施暴力、威胁是否及于其他人?一般只有实施暴力、威胁者转化。

(三)事先没有通谋,事后提供帮助的行为不成立共犯

常见的事后帮助行为:

(1)窝藏、包庇罪;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3)洗钱罪;

(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5)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6)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倘若通谋,则以共犯论。

(四)间接实行犯不构成共犯

间接实行犯又叫间接正犯,是指利用别人为犯罪工具实行犯罪的人。常见的有以下两种情形:

1.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或精神病人)。

2.利用他人不知情的或过失行为实施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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