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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刑事责任
【法条速递】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
主犯。
第九十七条 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
作用的犯罪分子。
(一)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是主犯。
1.分类:
第一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
第二类:在集团犯罪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主犯和首要分子的关系:
(1)首要分子:
一是在集团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二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2)关系:交叉关系。
有一部分主犯不是首要分子
共同犯罪中,第二类主犯(起主要作用的主犯)不是首要分子。
有一部分首要分子不是主犯:
主要是在一些轻微聚众犯罪,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中,可能只处罚一个首要分子,因而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也就不存在主犯问题。
3.主犯的刑事责任: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也即对集团成员按犯罪集团计划实施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从犯:
1.概念与种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是从犯。
2.责任:
①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② “一人行为、全部责任”。三人共偷9000 元,各得3000 元,但各人都按9000 元处罚。
③ 如果刑法分则将某种帮助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罪名,直接根据分则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再按照从犯处理(帮助行为正犯化)。如协助组织卖淫罪、帮助恐怖活动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三)胁从犯:
1.概念:被胁迫而不包括被诱骗。
2.责任: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
(四)教唆犯: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核心是意在引起他人犯意)
【法条速递】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特征:
(1)主观上有唆使他人犯罪的意图
(2)客观上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3)被教唆者具有所教唆之罪的刑事责任能力和年龄(否则是间接正犯)
2.定罪:
(1)教唆不是独立的罪名,这不同于传授犯罪方法罪。按教唆的内容定罪,教唆他人犯什么罪,教唆者自己犯什么罪。
(2)如果刑法分则将某种教唆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罪名,直接按照分则的规定定罪判刑,不再按照教唆犯处理(教唆行为正犯化)。如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定妨害作证罪;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定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的,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煽动他人分裂国家定煽动分裂国家罪。
3.责任:
(1)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多按主犯处罚,但是也存在作用较小从犯处罚的可能。
(2)教唆不满18 岁的人犯罪的从重处罚。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教唆未遂),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我国采取的是教唆独立可罚性的立场)
【引申了解】教唆未遂的四种情形:
①被教唆者拒绝接受教唆;
②被教唆者接受了教唆,但没有实施被教唆之罪;
③被教唆者实施了与教唆者的教唆毫无关系的犯罪;
④被教唆者实施了被教唆之罪,但是不是由教唆者的教唆所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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