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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法硕考研带背知识点:数罪并罚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3-04-25 16:58:25  |  关键词: 24法硕考研带背知识点 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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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法硕考研带背知识点:数罪并罚

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4法硕考研带背知识点:数罪并罚”相关内容,为报考法学专业的考生们提供指导。更多有关法硕知识点可关注考研备考栏目。

 

数罪并罚

(一)数罪并罚的原则:

1.吸收原则

(1)无期、死刑与其他刑罚:数刑中有无期或死刑,执行最重的。

(2)有期徒刑与拘役: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2.限制加重原则

(1)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

(2)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

(3)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3.并科原则

(1)主刑与附加刑。

(2)附加刑之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罚金与没收财产如何并罚:无论是没收全部财产还是没收部分财产,与罚金之间都是并科。

(3)有期徒刑与管制,拘役与管制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二)数罪并罚适用的三种情形:

1.判决前的并罚

2.漏罪的并罚

基本原则:“先并后减”。

漏罪的并罚和判决前的并罚通常没有区别,但有一点有区别,即前面所判的刑罚已经是数罪并罚的结果,漏罪应当与判决前各罪的刑罚并罚的结果进行并罚,而不是和判决前各罪宣告的刑罚进行并罚(坚持“执行刑说”而不是“宣告刑说”。)

3.新罪的并罚

基本原则:“先减后并”。

注意,就新罪的并罚而言,如果前面所判的刑罚已经是数罪并罚的结果,与漏罪的并罚一样,新罪也应当与判决前各罪的刑罚并罚的结果进行并罚,而不是和判决前各罪宣告的刑罚进行并罚(同样坚持“执行刑说”而不是“宣告刑说”。)

(三)两个特殊问题:

1.以上漏罪(先并后减)和新罪(先减后并)的计算方法都是针对前后罪均为有期徒刑,均为拘役,或均为管制而言的,如果前后罪中有一个无期徒刑或死刑,直接执行无期徒刑或死刑即可。

例如:无期徒刑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应当判处5 年有期徒刑,撤销假释,执行无期徒刑。

2.既发现漏罪,又犯新罪的,先处理漏罪,后处理新罪:先并后减再并。

以上是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带来的“24法硕考研带背知识点:数罪并罚”,希望考生们都能备考顺利,考上自己心仪的院校。想了解更多法学专业备考相关内容请关注考研备考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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