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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
(一)数罪并罚的原则:
1.吸收原则
(1)无期、死刑与其他刑罚:数刑中有无期或死刑,执行最重的。
(2)有期徒刑与拘役: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2.限制加重原则
(1)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
(2)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
(3)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3.并科原则
(1)主刑与附加刑。
(2)附加刑之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罚金与没收财产如何并罚:无论是没收全部财产还是没收部分财产,与罚金之间都是并科。
(3)有期徒刑与管制,拘役与管制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二)数罪并罚适用的三种情形:
1.判决前的并罚
2.漏罪的并罚
基本原则:“先并后减”。
漏罪的并罚和判决前的并罚通常没有区别,但有一点有区别,即前面所判的刑罚已经是数罪并罚的结果,漏罪应当与判决前各罪的刑罚并罚的结果进行并罚,而不是和判决前各罪宣告的刑罚进行并罚(坚持“执行刑说”而不是“宣告刑说”。)
3.新罪的并罚
基本原则:“先减后并”。
注意,就新罪的并罚而言,如果前面所判的刑罚已经是数罪并罚的结果,与漏罪的并罚一样,新罪也应当与判决前各罪的刑罚并罚的结果进行并罚,而不是和判决前各罪宣告的刑罚进行并罚(同样坚持“执行刑说”而不是“宣告刑说”。)
(三)两个特殊问题:
1.以上漏罪(先并后减)和新罪(先减后并)的计算方法都是针对前后罪均为有期徒刑,均为拘役,或均为管制而言的,如果前后罪中有一个无期徒刑或死刑,直接执行无期徒刑或死刑即可。
例如:无期徒刑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应当判处5 年有期徒刑,撤销假释,执行无期徒刑。
2.既发现漏罪,又犯新罪的,先处理漏罪,后处理新罪:先并后减再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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