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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
(一)适用条件
1.适用对象: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特别提示1】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荆、死缓(被判处主刑的犯罪分子只要没死的都可以减刑)
【特别提示2】假释:有期、无期、死缓(拘役犯不适用假释)。
【特别提示3】暂予监外执行: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仅限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2.适用缓刑的一般条件: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3.应当适用缓刑的情形: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4.禁止适用缓刑的情形: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二)缓刑的撤销:
1.缓刑考验期间的撤销及处理
(1)发现漏罪、又犯新罪: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2)违法违规、违反禁止令: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2.缓刑考验期满后的撤销及处理:——发现漏罪无需撤销,其他都应当撤销。
(1)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判决前遗漏罪行的:不撤销缓刑。漏罪没有过追诉期的,对漏罪进行追究;漏罪过了追诉期的,对漏罪也无需追究。
(2)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期满后发现的: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3)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考验期间违法违规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4)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考验期间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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