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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
(一)对象条件: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教育、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的有期、无期犯罪分子
(二)限制条件
1.累犯不得适用假释
2.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3.时间条件:与减刑的限度相同。
(1)一般规定:
判处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不得少于13 年。
死缓最少不得少于15 年,死缓期满开始计算。
(2)两项例外:
第一,基于国家利益的例外:基于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的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第二,老残犯在适用期限上可以适当放宽。
对老年和身体有残疾的罪犯,有悔罪表现,丧失作案能力或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残犯,可以予以假释(时间不受限制,其他两项受限制)。
(三)考验期: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 年。
(四)撤销:
1.假释考验期间的撤销:
(1)又犯新罪: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先减后并)实行数罪并罚。
(2)发现漏罪: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先并后减)实行数罪并罚。
(3)违法违规: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2.考验期满的撤销:——(发现)漏罪无需撤销,其他都应当撤销。
(1)发现判决前遗漏罪行的:无需撤销假释。漏罪没有过追诉期的,对漏罪进行追究;漏罪过了追诉期的,对漏罪也无需追究。
(2)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期满后发现的: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3)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考验期间违法违规的:应当撤销假释,执行剩余刑期
(五)假释考验期满
安全度过考验期,公开宣告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六)程序
第一步: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
第二步: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裁定是否假释。
【特别提醒】
犯罪分子假释后,有附加刑的仍须继续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刑期兄假释之日起计算。
以上是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带来的“24法硕考研带背知识点:假释”,希望考生们都能备考顺利,考上自己心仪的院校。想了解更多法学专业备考相关内容请关注考研备考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