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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
(一)对象条件:
管制、拘役、有期、无期犯罪分子均可以减刑。
(二)实质条件:
可以减刑—— 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罪表现或者立功表现。
应当减刑—— 有重大立功表现(阻止、检举、协助抓获、重大技术、舍己救人等)
(三)减刑的限度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3.限制减刑的死缓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
缓期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4.没有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5年(不含死刑缓刑期执行
的2年)。
(四)减刑的程序
第一步: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
第二步: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裁定是否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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