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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法硕考研带背知识点: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3-05-16 17:01:44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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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法硕考研带背知识点: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4法硕考研带背知识点: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相关内容,为报考法学专业的考生们提供指导。更多有关法硕知识点可关注考研备考栏目。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本罪处理。

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否则定普通受贿罪。

医院普通医生开单提成,普通老师吃教材、校服等回扣,非采购人评标委员专家收钱评标均以本罪论处 。

与国公人员通谋共犯定性问题——关键看利用谁的职务便利

1、利用非公职务便利——定本罪

2、利用国公职务便利——受贿罪

3、分别都利用了两种便利的

(1)看主犯的性质

(2)分不清主从的,可以追究受贿罪

此次修正案调整了本罪的法定刑(3年一下,3-10,10年以上或无期,并处罚金)

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对象只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否则定普通行贿罪。

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主体不同,后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主体不同,后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以上是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带来的“24法硕考研带背知识点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希望考生们都能备考顺利,考上自己心仪的院校。想了解更多法学专业备考相关内容请关注考研备考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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