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刑罚消灭制度
第一节 刑罚消灭概述
一、刑罚消灭的概念
1.概念 | 针对特定犯罪人的刑罚权因法定事由而归于消灭。 |
2.刑罚权 | 国家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借以惩罚犯罪人的权力,它包括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四个方面。 |
3.刑罚消灭 | (1)刑罚消灭指: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的消灭 (2)刑罚权中的制刑权,作为立法权的组成部分,对特定的犯罪人而言,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消灭的。 |
二、刑罚消灭的法定原因
1.刑罚执行完毕; 2.缓刑考验期满; 3.假释考验期满; 4.犯罪人死亡; 5.超过时效期限; 6.赦免。 |
第二节 时效
一、时效的概念
(一) 时效的概念 | 经过一定的期限,对犯罪不得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执行的一项制度。 |
(二) 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 | 1.追诉时效:依法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1)在法定的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2)超过这个期限,除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核准必须追诉的以外,都不得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 2.行刑时效:法律规定对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 (1)判处刑罚而未执行,超过法定执行期限,刑罚就不得再执行。 (2)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行刑时效制度。 |
二、追诉期限
(一) 追诉期限的规定 | 1.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提示 1】“法定最高刑”不是实际判处的刑罚,是指判定应当适用的刑法条款的相应量刑幅度的最高刑,即法定刑。 【提示 2】“以上”、“以下”是包括本数在内,“不满”不包括本数在内。 |
(二) 追诉期限起算的规定 | 1.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犯罪之日:应理解为犯罪成立之日。 3.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是指连续犯和继续犯,其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三) 时效中断的概念及其起算方法 | 1.概念 在追诉期限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已经过了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定事由消失后重新计算追诉期限的制度。 2.起算方法 《刑法》第89条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
(四) 时效延长的概念及其起算方法 | 1.概念 在追诉期限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不受追诉期限制的制度。 2.起算方法 (1)《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刑法》第88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
例1:甲于2004年11月1日实施了引诱不满14周岁幼女卖淫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引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不具备追诉时效中断或延长的情况下,对甲的行为的追诉时效是( )(2008年基础课单选第14题)
A.5年 B.10年 C.15年 D.20年
例2:甲涉嫌犯聚众斗殴罪,在2010年8月9日被抓捕时逃跑。2014年6月5日,甲抢夺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2015年非法学基础课单选第4题)
A.甲所犯抢夺罪的追诉期限为5年
B.甲所犯聚众斗殴罪因其逃跑而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C.甲所犯聚众斗殴罪的追诉期限从2010年8月9日起计算
D.甲所犯聚众斗殴罪的追诉期限从2014年6月5日起计算
答案:C B。
第三节 赦免
一、赦免的概念
(一)概念 | 国家对于犯罪分子宣告免予追诉或者免除执行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的法律制度。 |
(二) 大赦与特赦 | 1.大赦:国家对不特定的多数犯罪分子的赦免。(免罪+免刑) 2.特赦:国家对特定的犯罪分子的赦免,即对于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部分的执行。这种赦免只赦其刑,不赦其罪。(不免罪、只免刑) 3.大赦与特赦的主要区别: (1)大赦是赦免一定种类或不特定种类的犯罪,其对象是不特定的犯罪人;特赦是赦免特定的犯罪人。 (2)大赦既可实行于法院判决之后,也可实行于法院判决之前;特赦只能实行于法院判决之后。 (3)大赦既可赦其罪,又可赦其刑;特赦只能赦其刑。 (4)大赦后再犯罪不构成累犯;特赦后再犯罪的,如果符合累犯条件,则构成累犯。 |
二、我国的特赦制度
(一) 特赦的特点 | 1.特赦是以一类或几类犯罪分子为对象,而不是适用于个别的犯罪分子。 2.特赦是对经过一定时期的关押改造,确已改恶从善的犯罪分子实行。 3.特赦、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罪行轻重和悔改表现,区别对待,或者免除其刑罚尚未执行的部分,予以释放,或者减轻其原判的刑罚,而不是免除其全部刑罚。 4.特赦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特赦令,再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予以执行,而不是由犯罪分子本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提出申请而实行。 |
(二) 特赦的对象 | 1.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但犯贪污受贿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除外; 3.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 4.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但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