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节 运输合同
一、运输合同
(一)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运输合同分为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
(二)客运合同
承运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 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人身损害,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该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达成的无票旅客。 |
承运人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 (1)对旅客托运物品毁损、灭失的——无过错责任。例外: ①不可抗力 ②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 ③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 |
(2)对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过错赔偿责任。 |
(三)货运合同
归责原则 | 无过错责任 |
法定免责事由 |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害造成; (3)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印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请求返还。 |
连云合同的责任承担 | 单式联运合同: (1)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 (2)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
多式联运合同: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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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非/30/单)(2018/法/20/单)甲公交公司的司机乙为避让闯红灯的行人丙而急刹车,致乘客丁摔倒受重伤。丁损害应由( )
A.甲公司赔偿 B.甲公司和乙连带赔偿
C.乙赔偿 D.甲公司和丙连带赔偿
(2020/非/48/多)甲,乙,丙,丁一家四口坐客运车去旅游,甲,乙是夫妻,买了全价票,丙买了半价票,丁免票,后来发生车祸四人全部受伤,客运公司应当赔偿哪些人( )
A.甲 B.乙 C.丙 D.丁
第十二节 保管合同
(一)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中将物品交付他人保管的当事人为寄存人;保管寄托人交付的物品的当事人为保管人;保管人保管的物品,为保管合同的标的物,称为保管物。
保管合同的主要特征是:
(1)原则上是实践性合同。除当事人有约定以外,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2)保管合同是否有偿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交易习惯也无法确定时,保管合同是无偿的。
(3)以保管行为为标的。保管合同属于劳务合同的一种,保管合同的劳务为保管寄存物。
(4)是不要式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均可。
(二)保管合同的效力
1.保管人的义务主要有:
(1)给付保管凭证。
(2)妥善保管保管物。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亲自履行保管义务。
(4)在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时有通知义务。
(5)返还保管物,包括原物和孳息。
2.寄存人的主要义务有:
(1)负担必要费用和支付保管费。
(2)告知义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
(3)声明义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第十三节 仓储合同
(一)仓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仓储营业人为存货人储存、保管货物,存货人为此支付仓储费的协议。仓储合同中将货物交付他方储存并支付仓储费的当事人为存货人;为他人堆藏保管货物的当事人为保管人、仓管人;
2.仓储合同的主要特征是:
(1)保管人须为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
(2)标的是保管行为。
(3)为双务、有偿、诺成性的不要式合同。
(二)仓储合同的效力
保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妥善保管仓储物。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仓储物的变质、损坏是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的,或者证明其存在免责事由方可免责。
第十四节 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其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一)委托人义务
1.预付费用的义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2.支付报酬的义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原因而致使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的支付报酬的请求权不受影响。
3.损害赔偿的义务。
(1)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2)委托人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二)受托人义务
1.报告义务: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2.财产转交义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3.损害赔偿义务
(1)有偿委托———过错责任。
(2)无偿委托———故意、重大过失才担责。
4亲自处理委托事务义务,经同意可以转委托,受托人对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担责;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对转委托的第三人行为承担责任。但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委托人利益需要而转委托的除外。
(三)委托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
1.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且没有法定事由的限制。
2.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五节 行纪合同
(一)行纪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行纪合同的主要特征是:
(1)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纪事务的,并且行纪人仅限于经过审查、登记可从事贸易活动的主体。
(2)行纪人为委托人办理的事务仅限于商品的寄售、购销等贸易活动。
(3)是双务、有偿、诺成性的不要式合同。
(二)行纪人的买卖价格
1.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
(1)经委托人同意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2)未经委托人同意的,行纪人应当补偿其差额。
2.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
(1)多得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归委托人;
(2)行纪人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增加报酬。
(三)行纪的介入权
对于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委托人如无相反的指示,行纪人可以进行自买和自卖,此为行纪人的介入权。该介入权为形成权。行纪人自买或者自卖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第十六节 中介合同
(一)中介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中介合同的主要特征是:
(1)中介合同的内容是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约媒介服务;
(2)中介合同中委托人的给付义务具有不确定性。委托人虽负有给付报酬义务,但只有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中介合同为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二)中介合同的效力
在中介合同中,委托人的主要义务就是支付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法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中介人的主要义务和权利有:
(1)如实报告义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负担中介活动的费用。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3)请求委托人支付中介活动费用的权利。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中介合同的费用、报酬规则表
费用承担 | 报酬支付 | |
委托合同 | 委托人承担 | 未完成,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相应报酬 |
行纪合同 | 行纪人承担 | 完成,全部报酬;部分完成,部分报酬 |
中介合同 | 促成合同,中介人承担;反之委托人承担 | 促成合同,支付报酬;否则,无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