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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第十五章 典型合同(6)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2-08-31 15:32:54  |  关键词: 《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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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第十五章 典型合同(6)

第十七节 合伙合同

合伙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2.合伙合同的主要特征是

1)合伙合同的人数至少为两人。

2)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

3)合伙人必须有共同的事业目的。这是合伙合同与其他财产关系合同的一个显著区别。

4)合伙人之间负连带责任。

合伙合同的效力

1.合伙人的义务有

1)履行出资义务。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2)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3)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合伙人的权利有

1)追偿权。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转让财产份额权。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对合伙事务作出决定权。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4)对合伙事务的执行权或监督执行权。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5)利益分配、亏损分担请求权。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担。

合伙期限

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法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合伙合同的终止

合伙合同终止的情形有:

(1)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2)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合伙合同终止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合伙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第十八节 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2.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特征是

1)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地位平等,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2)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3)物业服务合同是以劳务为标的的合同。

4)物业服务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

物业服务合同为双务合同。物业服务人的主要义务是

1)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釆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2)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釆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3)报告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4)后合同义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业主的主要义务是

1)支付物业费。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2)告知义务。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検查。业主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或者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

 


第十九节 技术合同

一、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其客体是尚不存在的有待开发的技术成果。其风险由当事人共同承担。

技术开发合同可以分为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在委托开发合同中,委托方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研究开发费用和报酬,完成协作事项并按期接受研究开发成果。受托方即研究开发方的义务是合理使用研究开发费用,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并交付成果,同时接受委托方必要的检查。在合作开发合同中,合作各方应当依合同约定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并进行投资,并保守有关技术秘密。

二、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及专利实施许可所订立的合同。其特征是:①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已有的技术成果;②依技术转让合同转移的是技术成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③技术转让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

在专利权转让合同中,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依合同的约定将专利权以及与该专利权有关的技术资料移交给受让方并向受让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受让方的主要义务是依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在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中,转让方的基本义务是依约定将申请专利的权利移交给受让方,同时提供申请专利和实施发明创造所需要的技术情报和资料;受让方的基本义务是依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许可方应依合同约定许可被许可方在约定的范围、期间内实施专利技术并在合同的有效期内维持专利的有效性;被许可方应依合同约定的范围、方式使用专利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此外,双方当事人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晓的对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在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中,转让方应依合同约定提供使用非专利技术的技术资料并进行技术指导;受让方应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技术并按约定支付使用费。同时,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守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三、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但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在技术咨询合同中,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提供的咨询报告应当达到约定的要求。

在技术服务合同中,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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