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继承法
第一节 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顺序
1.第一顺位 | 配偶; 子女(含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儿媳、女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 |
2.第二顺位 | 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二、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一)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1.代位继承 | 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应由被继承人子女继承的遗产份额,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或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继承的法律制度。 |
1.代位继承构成要件 (1)须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须被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在我国,被代位继承人既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也包括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所以我国的代位继承既适用于直系血亲,也适用于旁系血亲。 (3)须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若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不仅本人不能参加继承,他人也不能代位继承。 (4)须代位继承人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直系晚辈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2)代位继承的内容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中的一种特殊现象,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如果遗嘱继承人系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且先于遗嘱人死亡,就不能发生代位继承,遗嘱中指定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 |
2.转继承 | (1)转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本该由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转由其法定继承人承受。实际接受遗产的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继承人。 (2)转继承应具备下列条件:①被转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②被转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③也未放弃继承权;被转继承人生前未立另有安排的遗嘱。 |
(二)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区别 | (1)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代位继承中的继承人(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转继承中的继承人(被转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 (2)继承的主体不同。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而转继承人则没有这种限制,可以是被转继承人的所有法定继承人。 (3)性质不同。转继承是连续发生的二次继承,即由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由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代位继承是替补继承,代位继承人基于其代位继承权而直接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 (4)适用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而转继承既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和遗赠。 |
(二)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示意图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示意 | |||
当事人关系 | 死亡顺序 | 法律地位 | |
代位继承 | ①被继承人 ②被代位继承人 ③代位继承人 | ②先死亡①后死亡 | ③是①的继承人 |
转继承 | ①被继承人 ②被转继承人 ③转继承人 | ①先死亡②后死亡 | ③是②的继承人 |
【真题在线】
1.(2017/非/48/多)甲、乙系夫妻,有一子丙。丙与丁结婚,生有一女戊。2008年丙去世,丁与庚再婚,二人一起照顾甲、乙的生活起居。2015年5月甲去世,对甲遗产的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有( )
A.乙 B.丁 C.戊 D.庚
2.(2015/非/50/多;2015/法/30/多)甲与妻子乙协议离婚,约定8周岁儿子由乙抚养,甲支付抚养费。后甲与有一女儿的丙再婚,并在婚后继续给付儿子抚养费。十年后,丙因病去世。丙去世时,其近亲属还有姐姐丁。有权继承丙遗产的人有( )
A.甲 B.甲的儿子 C.丙的女儿 D.丁
3.(2010/非/48/单)甲立有遗嘱,表示其遗产由独生子乙继承。乙因病先于甲死亡。甲死亡后,乙的儿子丙继承甲的遗产。这属于( )
A.遗嘱继承 B.代位继承 C.转继承 D.第二顺序法定继承
第二节 遗嘱继承
一、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遗嘱继承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遗嘱继承的发生须以有效遗嘱的存在为前提。
2.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意愿,是对被继承人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尊重。
3.遗嘱继承是对法定继承的排斥,遗嘱继承不受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份额的约束。
4.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
二、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是:
1.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可见,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继承。
2.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合法有效。
3.须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即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也未放弃继承权。
三、遗嘱的概念和特征
遗嘱是公民生前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和安排有关事务,并于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遗嘱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遗嘱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只需遗嘱人一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
2.遗嘱是遗嘱人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是由设立遗嘱的目的所决定的。
3.遗嘱是遗嘱人独立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自设立,不得代理。
4.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继承法的规定。
四、遗嘱的形式及有效要件
遗嘱的形式 | 1.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应当一式二份,由公证机关和遗嘱人分别保存。 (1)遗嘱人必须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不得代理; (2)应由两名以上的公证员共同办理。因特殊情况只有一名公证员办理的,应由一名见证人见证并签名。 |
2.自书遗嘱 遗嘱人生前亲手书写的遗嘱。 (1)必须由遗嘱人亲自书写; (2)须注明年、月、日; (3)须有遗嘱人的亲笔签名。 | |
3.代书遗嘱 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制作的遗嘱。 (1)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 (2)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 (3)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 |
4.录音录像遗嘱 指由遗嘱人口述,以录像为载体形成的遗嘱。 (1)由遗嘱人亲自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 (2)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要求将见证人录入录音之中)。 | |
5.口头遗嘱 (1)须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的口述。所谓“危急情况”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有其他紧急情况,如参与重大军事行动、参加抢险救灾、遭遇意外事故等; (2)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3)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
6.打印遗嘱 打印遗嘱是指使用电脑、打印机等设备打印出的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 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 |
补充:为保证代书遗嘱、录像遗嘱和口头遗嘱和打印遗嘱的真实性,《继承法》要求这四种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对见证人的资格作了限制性规定,即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①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②继承人、受遗赠人。③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债务人 |
五、遗嘱的无效事由、变更和撤销
遗嘱的 无效事由 | (1)遗嘱人订立遗嘱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受欺诈、胁迫所订立的遗嘱; (3)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4)遗嘱生效时,如果遗嘱剥夺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嘱的该部分内容无效; (5)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该部分内容无效。 |
遗嘱的 变更和撤销 | (1)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依法改变原先所立遗嘱的部分内容。 (2)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取消原先所立遗嘱的全部内容。 (3)遗嘱的变更与撤销有两种方式: ①明示方式,即另立新遗嘱,在新遗嘱中声明变更或者撤销原先所立的遗嘱。② 默示方式,即通过行为变更、撤销原遗嘱。 |
【真题在线】
(2018/非/36/单)2005年,甲立公证遗嘱,将自己的一套房屋留给儿子乙,后甲与丙结婚,生有一子丁。2008年,甲立自书遗嘱,指定前述房屋由丙、丁二人共同继承。2017年,甲去世,该房屋( )
A.应按照公证遗嘱由乙继承
B.应按照自书遗嘱由丙、丁共同继承
C.应由乙、丙、丁依法定继承共同继承
D.属于甲和丙的共同财产,应当先析产后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