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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第二十章 继承法(2)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2-09-06 13:52:52  |  关键词: 《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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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第二十章 继承法(2)

第三节 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一、遗赠

(一)遗赠的概念

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其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遗赠的特征

遗赠具备遗嘱所具有的法律特征。除此之外,遗赠还具有一个独有的特征,就是作为受遗赠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家和集体,如果是自然人,该自然人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附义务遗赠

遗嘱继承或者遗嘱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示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受遗赠人不是继承人,没有继承权;而遗嘱继承人是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2.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不同。受遗赠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家或者集体;而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以内的人,并且只能是自然人。

3.对遗赠和遗嘱继承的接受、放弃的方式不同。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没有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遗嘱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

二、遗赠扶养协议

(一)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由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对遗赠人负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在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扶养人不限于自然人,还包括集体所有制组织或其他组织,但自然人中的法定继承人不能作扶养人,国家也不能作扶养人。

(二)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

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合同,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

2.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民事法律行为。遗赠人所享有的被扶养的权利,是以死后遗赠指定的财产为代价,扶养人获得遗赠财产的权利是以对遗赠人负生养死葬的义务为代价。

3.遗赠扶养协议双方当事人义务履行的时间具有错时性。扶养人在遗赠人(被扶养人)生前履行扶养义务,而遗赠人于其死后才转移遗赠的财产。所以,在遗赠人死亡前,扶养人不得要求遗赠人将财产归于自己。

4.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优先于遗嘱继承和遗赠的执行效力。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则遗产按协议处理。

(三)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其中,扶养人对受扶养人负有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负有将其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

(四)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

1)行为的性质不同。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双务、有偿民事法律行为;遗赠是单方、单务、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2)行为的形式不同。遗赠扶养协议釆用合同形式;遗赠釆用遗赠形式。

3)主体的范围不同。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限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组织,不包括国家;而遗赠中的受遗赠人除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组织外,还包括国家。

4)主体资格不同。遗赠扶养协议的遗赠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时须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遗赠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不要求受遗赠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5)法律效力不同。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优先于遗瞩继承和遗赠的执行效力;而遗赠的执行不优先于遗嘱继承,二者的法律效力是相同的

遗嘱、遗赠抚养协议、遗赠、赠与的区别

单方还是双方

单方行为

双方行为

单方行为

双方行为

生前行为还是死因行为

死因行为

兼具生前与死因行为

死因行为

生前行为

有偿还是无偿

无偿

双务有偿

无偿

单务无偿

要式还是非要式

要式

非要式

要式

非要式

可否代理

不可以

可以

不可以

可以

 

 

 

 

第四节 遗产的处理

一、遗产的分割

(一)遗产分配原则

1.先遗嘱继承后法定继承原则。在有遗瞩的情况下,首先应按照遗嘱的指定分割遗产。

2.保留胎儿继承份额原则。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保留的遗产份额由其继承人继承。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3.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物尽其用原则。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二、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一)被继承人债务的确定

被继承人债务的确定,就是明确属于被继承人个人债务的范围。被继承人债务,亦称遗产债务,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包括生前所欠的税款、合同债务、侵权损害赔偿债务、不当得利返还债务等。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所欠的债务,如果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则属于家庭共同债务,其中属于应由被继承人承担的部分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

(二)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原则

1.限定继承原则。《民法典》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2.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嘱原则。《民法典》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3.保留必留份原则。《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有关规定清偿债务。

4.连带责任原则。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系共同共有,各共同继承人对遗产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共同继承人内部,则应当按照各自继承遗产份额的比例分担遗产债务。

(三)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办法

《民法典》第1163条规定,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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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0/多)肖某育有二子一女,长子甲拒绝对肖某尽赡养义务,次子乙患脑瘫且无生活来源,女儿丙婚前、婚后均与肖某共同生活。2004年肖某捡到一弃婴丁并予以抚养,但未办理收养手续。2012年7月,肖某死亡。分配遗产时()

A.甲应当不分或少分   B.对乙应当予以照顾

C.丙可以多分    D.可以分给丁适当的遗产

2014//36/单)赵某死亡后,甲依遗嘱继承了一套房屋(价值180万元),乙依遗赠分得一幅字画(价值40万元),丙依法定继承分得现金60万元。遗产分割完毕后,赵某的债权人找到甲、乙、丙,要求偿还欠款40万元。该欠款应(  

A.全部由甲偿还    

B.全部由丙偿还

C.由甲偿还30万元,丙偿还10万元  

D.由甲、乙、丙按照各自分得的遗产价值比例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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