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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第八章 明代法律制度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2-09-25 15:58:37  |  关键词: 《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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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法制史》第八章  明代法律制度”相关内容,为报考法学专业的考生们提供指导。更多有关法硕知识点可关注考研备考栏目。

第八章  明代法律制度

一、明代主要立法

立法思想

“刑乱国用重典”;“明刑弼教”,最早出自《尚书》“明于五刑,以弼五教”

大明律

背景

明太祖洪武三十年;取消宰相制度

体例

7篇:名例+吏、户、礼、兵、刑、工

内容

创设“奸党罪”

明大诰

背景

朱元璋亲自审理的案例,对臣民的训导以及新颁布的重刑法令,要求户

户有此一本,成为考试科目,朱元璋死后,《大诰》被束之高阁

体例

《御制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

内容

对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锋芒直接指向贪官污吏

问刑条例

明律以外的单行法规,“律者万世之常法,例者一时之旨意”,附于《大明律》

开律例合编的先例并影响了清朝

大明令

洪武元年制定,按六部分篇,是帝制中国最后一部令典

二、明代刑事制度

奸党罪

“凡奸邪进谗者,左使杀人者”

“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减免,暗邀人心者”

“若在朝官员,交接朋党,紊乱朝纲者”

“若刑部及大小衙门官吏,为不职法律,听从上司官主使出入人罪者”

“若有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

充军

终身:本人身死为止

永远:罪犯本人死亡后子孙亲属仍须继续充军,直到“勾补尽绝”方能“开豁”

廷杖

皇帝处罚大臣的非常之刑,于殿廷之上由司礼监监刑,锦衣卫行刑

轻其所轻

重其所重

明朝加重了对一些重点犯罪的镇压,对一些轻微触犯礼教、典礼的罪名,比唐律处罚有所减轻

三、明代司法制度

明三法司

刑部

审判

大理寺

驳正

都察院

改御史台为都察院

中央六部设六科给事中

地方设十三道监察御史

厂卫

厂:直属皇帝的特务机关,包括东厂、西厂、内行厂

卫:皇帝亲军十二卫中的锦衣卫,掌管皇帝出入仪仗和警卫事宜

凌驾于司法机关之上,享有侦查缉捕、监督审判、法外施刑等司法特权

申明亭

“申明教化,明刑弼教”,对百姓施刑教化,并调处纠纷,以稳定统治秩序

教民榜文

巩固和扩大了里老的司法审判权,“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不许辄便告官,务要经由本管里甲、老人理断。若不经由者,不问虚实,先将告人杖断六十,仍发回里甲、老人理断。”

诉讼特点

严厉制裁诬告行为,诬告加等反坐

严禁越诉

军官、军人诉讼一般不受普通司法机构管辖

明确地域管辖的原则:被告不在同一州县,规定了“原告就被告”“轻囚就重囚”

“少囚就多囚”“后发就先发”原则

强调以民间半官方组织调解息讼

四、明代民事制度

财产法

先占原则

凡逃弃荒田一律归先占开垦者所有,旧主即使回归也丧失土地所有权,只可请求返还房屋坟墓

遗失物

在 30 日公告期内即使被主人领回时,拾得人仍可获得一半,公告期满无人认领,则由拾得者获得遗失物的全部所有权

家庭法

“男女婚姻,各有其时”即适龄者方许结婚,双方家长的意愿是婚姻订立的首要条件

义绝变化:“义绝之状,谓如身在远方,妻父母将妻改嫁,或赶逐出外,重别招婿,及容止外人通奸。又如本身殴妻至折伤,抑妻通奸,有妻诈称无妻,欺妄更娶妻,以妻为妾,受财将妻典雇,妄作姊妹人之类”

家长对违反教令的子孙有权直接进行肉体惩罚

嫁娶由祖父母、父母主婚

户绝财产由所有亲女继承;奸生子继承地位上升

对外

贸易

海禁


朝贡

海外诸国与明贸易必须以朝贡为先决条件,设“市舶提举司”

五、明代经济制度

一条鞭法

将各州县的田赋、杂税和差役合并,统一征收

田赋除部分地区征收米粮外,其他一律征收折色银

各项杂税和差役等统一折算成白银,平摊入土地,按照土地和人丁的多少征收

征收赋税实行“官收官解制”,即由官府自行负责征收和解运

分析题:

1.《明史》规定:“若亭疑献决,而囚有番异,则改调隔别街门问拟。二次番异不服,则具奏,会九卿鞠之,谓之圆审。至三四讯不服,而后请旨决焉。”

结合以上材料,请回答下列问题:

(1)上述材料反映的是哪一项制度?

(2)该制度反映的是哪种统治思想?

【参考答案】

(1)这段文字反映了明朝的九卿会审制度。即如果案件已经审理完毕,而犯人仍然翻异不服的,则应当改由其他司法机关重新审理。如果第二次仍然翻异不服的,就应当具拟奏报皇帝,由皇帝命令三法司,会同吏、户、礼、兵、工五部尚书和通政使司等九卿会审,称为“圆审”。如果三次或者四次审理仍然不服,则奏请皇帝裁决。

(2)这种会审制度是慎刑思想的反映,有利于皇帝控制和监督司法活动,纠正冤假错案,但是明朝的会审往往由宦官操控,不免流于形式。

 

2.《唐明律合编》规定:“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较明律为重;贼、盗及有关带项、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

请分析上述文字所反映的具体制度及其历史渊源。

【参考答案】

1、这段文字反映了明朝“轻其所轻,重其所重”的刑罚适用原则。

2、明朝在刑法原则上确立“轻其所轻,重其所重”是有深刻的历史原因的,主要是因为宋明理学使儒家的纲常礼教对人们行为的法外约束力越来越大。

3、这种背景下,对有关伦常礼教犯罪的处罚减轻,能集中刑法的打击目标,缓和社会的反抗情绪。随着君权的加强和社会矛盾的日益加剧,盗贼大案直接冲击着封建专制统治的基础,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也是“重典治国”的体现。

 

3.运用中国法制史相关知识览分析下述材料。

“天下重罪逮京师者,收系(锦衣卫)狱中使断治。”

“令宦官访辑谋逆大奸,与锦衣卫均权势”“(西厂)以太监汪直领之……所领绮骑倍东厂,势远出卫上。”

“是数者,杀人至惨,而不丽于法。踵接行之,至未造而极。举朝野命,一听之武夫,宦竖之手,良可叹也。”

问题:

(1)这三段话描述了明代的什么现象?

(2)介绍相关机构的基本情况。

(3)这些机构以及现象反映了明代政治法律制度的什么特点?

【答案】 

(1)这三段话描述的是明代东、西厂和锦衣卫干预司法活动的现象。具体而言,分别是关于锦衣卫收捕重罪犯人至锦衣卫狱中处理、宦官和西厂势力比锦衣卫更盛、厂卫特务以残忍手段横行朝野三方面。

(2)“厂”是由太监组成、直属皇帝的特务机关,包括东厂、西厂、内行厂。“卫”是指皇帝亲军十二卫中的锦衣卫,主要职责是掌管皇帝出入仪仗和警卫事宜。从太祖开始,锦衣卫以兵兼刑,掌有缉捕、刑狱之权。所设南北镇抚司中,北镇抚司专管诏狱,又称锦衣卫狱。厂卫并非国家正式的司法机关,但在皇帝的纵容之下,由宦官操纵,凌驾于司法机关之上,享有侦察缉捕、监督审判、法外施刑等种种司法特权。厂卫滥施法外酷刑,“杀人至惨而不丽于法。”

(3)厂卫特务的横行以及干预司法反映了明代皇权高度集中和恶性发展的特点,正是因为明代皇帝力图将权力集于一身,而不是适当分权运用大臣来处理朝政,相反还对官员疑心深重,所以不得不大力发展非司法性质的厂卫特务作为自己的爪牙,以实现控制,于是就出现了厂卫之制。

【分析】 本题考点为明代司法制度,主要是关于厂卫机制对正常司法活动的干扰。三个问题的设置其实也是我们研究法制史材料的基本思路:首先通过材料看现象,然后结合相关知识深入全面了解具体情况,最后深入分析其时代背景或政治基础,因此,本题也再一次反映了材料的答题思路就是要找出材料所涉及的主题,然后结合相关知识回答问题或者阐述看法即可。

 

4.材料一:会官审录之例,定于洪武三十年。初制,有大狱必面讯。十四年,命法司论囚,拟律以奏,从翰林院、给事中及春坊正字、司直郎会议平允,然后覆奏论决。至是置政平、讼理二幡,审谕罪囚。谕刑部曰:“自今论囚,惟武臣、死罪,朕亲审之,余俱以所犯奏。然后引至承天门外,命行人持讼理幡,传旨谕之;其无罪应释者,持政平幡,宣德意遣之。”继令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通政司、詹事府,间及驸马杂听之,录冤者以状闻,无冤者实犯死罪以下悉论如律,诸杂犯准赎。

——《明史·刑法志》

材料二: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历朝遂遵行之。

——《明史·刑法志》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1)什么是朝审?

(2)朝审的历史渊源是什么?

(3)设立朝审的意义何在?

解析:

(1)朝审是对已决在押囚犯的会官审理的审判制度。洪武年间令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给事中、通政司、詹事府以及驸马都尉等共同审理大狱,死罪及冤案奏闻皇帝,其他依律判决。仁宗时又特命内阁学士参与会审。英宗时命每年霜降之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在吏部或户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从此形成制度。

(2)朝审是古代录囚制度的延续和发展。汉代建立了录囚制度,即由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以平反冤案,疏理滞狱。

(3)朝审在组织形式上属于会审制度,在程序方面属于死刑复核制度。朝审的确立,有助于皇帝控制生杀大权,是明代君主集权制度在司法上的重要体现。朝审也使明代京师地区死刑案件的法律适用得到统一,保证了法制的完整,同时令死刑慎用制度更加完备化、制度化。清代秋审、朝审即渊源于此。

 

5.材料一: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唐律·名例》

材料二:凡律令该载不尽事理,若断罪无正条者,引律比附。应加、应减,定拟罪名,转达刑部议定奏闻。若辄断决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

——《大明律·名例》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1)材料一、二反映了古代定罪量刑的什么原则?

(2)与唐朝相比,明朝对该原则的规定有何变化?

解析;

(1)材料一、二反映了古代定罪量刑的比附类推原则。比附类推是指对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执法者可以比照最相类似的法律条文、成案和定例比附定罪。

(2)唐朝比附类推所依据的条文为唐律正文,没有超出正文之外。但是明朝可以引用他律比附定罪,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更大,其任意比附弊端日益滋生,助长了司法擅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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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法制史》第八章  明代法律制度”,希望考生们都能备考顺利,考上自己心仪的院校。想了解更多法学专业备考相关内容请关注考研备考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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