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整理了“333中国教育史专题:唐代官学制度”相关内容,为报考教育学专业的考生们提供帮助。更多有关教育学综合知识点可关注考研备考栏目。
唐代官学制度中国古代学校制度完备于唐。
唐代官学分为中央官学和地方官学两部分,二者不存在统属关系,而是存在递升关系。中央官学是唐代的主干,也是唐代教育兴旺发达的重要标志。
1.中央官学
中央设有“六学”和“二馆”。“六学”属于直系,具体指国子学、太学、四门学、书学、算学、律学,其中前三学属于普通学校,学习儒家经典,后三学属于专科学校,书学研习书法,算学学习历算,律学学习律令。“六学“直隶于国子监,长官称为国子监祭酒,国子监具有双重性质,既是大学,又是具有行政管理机构。“二馆”即崇文馆、弘文馆,属于旁系,前者归东宫直辖,后者归门下省直辖。”二馆”为收藏书籍、校理书籍和研究教授儒家经典三位一体的场所。
2.地方官学
唐代在各府、州、县分别设有府学、州学、县学,在县还没有市学和镇学。学生名额和教师编制是有规定的。地方学校主要学习儒家经典。所有府州县市镇各学校归地方政府之行政长官长史兼管。各府州还有医学和崇玄学,分别由中央太医署和礼部之祠部领导。地方学生大多是庶民子弟,教学要求相对较低,毕业时由长史主持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