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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官学体制
1.中央官学
中央设立的主要有国子监,此外还有宗学、武学等。
2.地方官学
地方设立的主要有府学、州学、县学,以及都司儒学、行都司儒学、卫儒学、都转运司儒学、宣慰司儒学、按抚司儒学,此外还有武学、医学、阴阳学和社学等。
其中,国子监属大学性质;武学、医学、阴阳学属专科学校性质;各府、州、县学和都司、行都司、卫、都转运司、宣慰司、按抚司儒学相当于中等学校性质;社学属小学性质;宗学是贵冑学校。在教育行政管理方面,国子监同时又是明朝最高行政管理机关,长官为祭酒,司业为其副,主管中央官学的政令。地方教育行政机关,明初沿袭元朝制度,在各直省设置儒学提举司。
明朝官学制度有以下4点值得注意:第一,作为最高学府的国子监有许多新发展。例如,放松学生入学资格的限制,根据学生的不同来源,分为举监、贡监和例监等;实行积分法,使起源于宋、发展于元的这一方法更为完善。第二,地方官学得到空前发展。不仅按地方行政区域设学,而且也按军队编制设学,还在全国谷物财货集散地和土著民族聚居地设学。第三,社会制度更趋完善。社学产生于元朝,明朝继承和发展了元朝的社学制度,在全国城镇和乡村地区广泛设立,并在招生择师、学习内容、教学活动等方面形成较为完善的制度,成为对民间儿童进行初步文化知识和伦理道德教育的重要形式。第四,形成从地方到中央相衔接的学制系统。明朝政府规定,凡社学中“俊秀向学者,许补儒学生员”;府、州、县学生员可通过岁贡、选贡、恩贡、纳贡等途径进入国子监肄业,形成了社学一府、州、县学一国子监三级相衔接的学校教育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