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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之债的相关问题(2021年增修、2008年法条分析题)
不当得利,是指一方没有法律根据取得利益而使另一方财产受损的事实。通说认为,不当得利属于事件。
1、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
(1)一方获得利益。一方获得利益即指财产的增加,财产的增加包括积极增加与消极增加两种情形。
(2)另一方受有损失。另一方所受损失可以是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也可以是财产本应增加而未增加,即应得利益的损失。
(3)一方获益和另一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此处的因果关系表现为另一方的损失是因一方受益造成的,即一方受益是另一方受损的原因。
(4)获益没有法律根据。没有法律根据指的是一方获益既无法律上的根据,亦无合同上的根据。没有法律根据包括取得利益时即无法律根据和取得利益时虽有法律根据但嗣后丧失两种情形。
2、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
(1)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受有损失的一方享有请求返还其利益的权利,获得利益的一方负有返还利益的义务。
(2)应予返还的利益,包括原物、原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利用原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
(3)返还利益的具体范围依获益方的主观心态而定:得利人为善意时,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得利人为恶意时,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一般认为,受益方为善意时,若损失大于利益,只返还现存利益,若损失小于利益,返还利益的范围以损失为准;受益方为恶意时,应返还其取得的全部利益,若利益少于损失,还须就损失与利益之间的差额进行赔偿;受益方取得利益时为善意,而后变为恶意的,返还的范围以恶意开始剩余的利益为限。
(4)此外,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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