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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冲刺背诵手册》第六章:法律要素与法律体系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0-12-22 16:56:38  |  关键词: 法律硕士(非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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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冲刺背诵手册》第六章:法律要素与法律体系

第六章  法律要素与法律体系

32.法律规则的基本特征
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较,法律规则的基本特征主要有:
(1)法律规则是一种一般的行为规则,它使用同一标准,对属于其效力范围内的主体行为进行指导和评价,这一特点使它有别于任何个别性调整措施;
(2)法律规则规定了一定的行为模式,是一种命令式的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这使它区别于不包含确定行为方案或仅具有倡导性的口号或建议;
(3)法律规则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具有强烈的国家意志性,这是它区别于其他社会规则的最基本特征;
(4)法律规则规定了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规则要求时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
(5)法律规则有明确的、肯定的行为模式,有特殊的构成要素和结构,是一种高度发达的社会行为规则。
33.法律规则的相关问题(2010年简答题,2012年法学分析题涉及)
1、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2010年简答题)
(1)假定,又称为条件,是规则中关于适用该规则的条件的规定,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
(2)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关于行为的规定,即法律关于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的规定,它是从人们大量的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的法律行为要求,包括可为的模式、应为的模式和不得为的模式。
(3)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对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评价的规定。
2、法律规则的主要分类及其标准(2012法学分析题涉及)
(1)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义复合性规则。授权性规则又可分为鼓励性规则和容许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又可以分为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两种。权义复合性规则是指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法律授予公权力的规则通常是权义复合性规则。
(2)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3)按照法律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将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4)依据法律规则功能的不同,将法律规则分为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调整性规则是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则,调整的行为先于规则本身产生,比如交通法规,人们的交通行为先于交通法规产生。构成性规则是组织人们按照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规则所指定的行为在逻辑上依赖于规则本身。比如设定某一机构的规则就属于构成性规则。
34.法律原则相关问题(2018年非法学分析题、2020年法学分析题)
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原的综合的、稳定的原理和准则。
1、法律原则的分类及标准
(1)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2)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按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3)实体性原则与程序性原则。按照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2、法律原则的作用
(1)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法律规则也具有指导意义;
(2)法律原则有时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以纠正严格执行实在法可能带来的不公;
(3)填补规则可能存在的漏洞。
3、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而法律原则比较笼统、模糊。
(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
(3)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而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当两个原则在具体的个案中冲突时,法官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有关背景在不同强度的原则间作出权衡。
(4)在功能上,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本源和基础,它们可以协调法律体系中规则之间的矛盾,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与局限,它们甚至可以直接作为法官裁判的法律依据。
35.法律概念的相关问题
法律概念是法律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1、法律概念的功能
(1)表达功能。法律概念间的连接使法律得以表达,没有法律概念,法律是难以想象的;
(2)认识功能。法律概念使人们得以认识和理解法律,不借助法律概念,人们便无法认识法律的内容,难以进行法律交流,更无法在此基础上进行法律实践活动;
(3)改进法律、提高法律科学化程度的功能。丰富而明确的法律概念可以提高法律的明确化程度和专业化程度,使法律成为专门的工具,使法律工作成为独立的职业。
2、法律概念的分类
(1)主体概念:用以表达法律关系的主体,如法人、自然人等。
(2)关系概念:用以表达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如所有权,著作权,债权等。
(3)客体概念:用以表达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如动产、不动产等。
(4)事实概念:用以表达各种法律事件和行为的概念,如不可抗力、违约等。
36.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部门法体系,即将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成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体系具有以下特征:
(1)法律体系是指一国本国法律规范构成的体系,而不包括具有完整意义的国际法范畴。
(2)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国内法所构成的体系。即它只反映一国目前正在生效的法律状况,而不包括本国历史上已经宣布废止的法律,也不包括尚未制定或者虽然制定颁布,但还尚未生效的法律。
(3)法律体系是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所组成的不同类别的部门法(或称法律部门)所构成的体系。
(4)法律体系是由既相对独立而又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部门所构成的体系。
37.法律部门的含义及特征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特征有:
(1)构成一国法律体系的所有部门法是统一的,各个部门法之间是协调的。比如我国法律部门都是统一于宪法基础之上的。
(2)各个法律部门之间既相互联系又相对独立,它们的内容是有区别的。
(3)各个法律部门的结构和内容基本上是确定的,但又是相对的和变动的。
(4)法律部门是主客观相结合的产物,一方面,法律部门的划分离不开客观的社会关系,它有客观的基础;另一方面,法律毕竟是人们尤其是立法者主观活动的产物,法律部门的划分又带有主观的因素。
38.我国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
(1)客观原则,又称从实际出发原则。划分法律部门不是主观任意进行的,它有相对稳定的客观依据,这就是社会关系。
(2)合目的性原则。划分法律部门的目的在于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现行法律,所以合目的性原则是划分部门法时首先应当坚持的原则。
(3)适当平衡原则。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注意在各种法律部门之间保持适当的平衡,各个法律部门所包含的法律范围不宜太宽,也不宜太窄。
(4)辩证发展原则。客观世界是在发展变化的,社会关系也是在发展变化的,那么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本身当然也会发展变化,法律和法规也始终处在变化中。
(5)相对稳定原则。虽然法律部门是发展的,但是法律的稳定性特征要求我们不能频繁地变动法律部门的内容和结构,所以我们划分法律部门时需要具备前瞻性。
(6)主次原则,又称重点论原则。具体的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是极为复杂的,有时同一部法律、法规可以被划归几个不同的法律部门。
39.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特色(2012年论述题涉及,2017年增修)
(1)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是产生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并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的上层建筑之一。
(2)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既与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普遍性原则相一致,又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根本任务相协调,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3)在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4)中国法律体系的形成,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体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体现结构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国情要求,体现继承中国法律文化优秀传统和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体现动态、开放、与时俱进的社会发展要求,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40.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
1、完善的必要性
(1)国内外形势的新情况新变化,广大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改革发展稳定面临的新课题新矛盾,
迫切需要法律制度建设予以回应和调整;
(2)实现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迫切需要法律制度建设予以推动和引导;
(3)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格局复杂化的客观现实,对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愈来愈高,通过立法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的难度愈来愈大。
2、今后一段时间要着力加强和完善以下几个方面的立法
(1)积极加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立法。如适应司法体制改革要求,进一步修改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完善诉讼法律制度;
(2)继续加强经济领域立法。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完善民事商事法律制度;
(3)突出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如进一步完善劳动就业、劳动保护、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以及社会组织等法律制度,不断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机制,深入推进社会事业建设。
(4)更加注重文化科技领域立法。如完善扶持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鼓励文化科技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5)高度重视生态文明领域立法。适应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要求,完善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6)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如完善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
3、如何提高立法质量
(1)完善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
(2)完善法律草案审议制度,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审议和表决机制;
(3)探索公众有序参与立法活动的途径和形式,完善立法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和公布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等制度,建立健全公众意见表达机制和采纳公众意见的反馈机制,使立法更加充分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
(4)建立健全立法前论证和立法后评估机制,不断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进一步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4、如何保障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
(1)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做好法律法规配套规定制定工作;
(2)完善法律解释机制的途径和方法,建立法律解释常态化机制;
(3)健全备案审查机构,完善备案审查机制,改进备案审查方式,加强对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4)健全法律法规清理工作机制,逐步实现法律法规清理工作常态化,确保法律体系内在科学和谐统一。
41.2015年《立法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与意义
(1)授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修改后的《立法法》依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同时明确地方立法权的边界,规定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这一修改意味着具有地方立法权的市实现扩围。
(2)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修改后的《立法法》将“税收”专设一项作为第六项,明确“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这意味着政府收什么税、向谁收、收多少、怎么收等问题,都要通过人大立法决定。
(3)规范部门规章权限。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4)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涉及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事项的法律草案,可以由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5)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修改后的《立法法》将提高立法质量明确为立法的一项基本要求;规定建立开展立法协商,完善立法论证、听证、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制度;健全审议和表决机制。
(6)加强备案审查。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应当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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