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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冲刺背诵手册》第七章:立法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0-12-22 16:56:43  |  关键词: 法律硕士(非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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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冲刺背诵手册》第七章:立法

第七章   

42.立法概念和特征。(2007年分析题,2011年简答题,2017年增修)
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性活动,立法有如下特征
(1)立法是国家的一项专门活动。现代国家的职能主要包括立法职能、行政职能、司法职能、监察职能等,其中立法职能是国家最为重要、最为根本的职能,是其他职能的基础和前提。
(2)立法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立法活动是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进行的一项专门活动。法律制定只能由特定的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来进行。
(3)立法是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
(4)立法是特定国家机关运用专门技术的活动。
(5)立法是一项系统性、多层次性的综合性法律创制活动,包括法律的创制、修改、补充、认可、废止等方式。
(6)立法的目标在于产生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将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
43.我国现行立法体制
1、我国现行立法体制的特点
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综合了单一制国家的一元立法体制和联邦制国家二元或多元的立法体制的特点,结合我国具体情况确立了“既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概括来说,就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统一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同时,赋予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还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经济特区所在省市制定经济特区法规的权限。
我国的立法体制既统一又分层。从性质上来讲,行政法规是对国家法律的补充,地方立法是对中央立法的补充。
2、我国采取既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的原因
(1)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不是联邦制。这决定了我国的立法权必须相对集中于中央。
(2)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根本途径。这就决定了我国的立法权必须相对集中于国家权力机关。
(3)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各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情况各不相同,特别是民族多,这就决定了我国的立法权不能全部集中在中央,必须给民族自治地方一定的立法权,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以适应各地的不同情况。
(4)我国正在实行改革开放,法律尚不完备。这就决定了我国的立法权不能完全集中在国家权力机关的手中,必须给行政机关以一定的立法权,以适应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实际需要。
44.立法的原则(如何打造良法?)(2017年增修)
(1)合宪和法制统一原则。立法遵循宪法,依法立法,立法维护法制统一;
(2)民主原则。立法体现人民意志,坚持立法公开,保障公众参与立法;
(3)科学原则。立法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法律规范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45.立法合宪和法制统一原则(2017年增修)
(1)合宪原则。合宪原则,是指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在创制法律的过程中,应当以宪法为依据,符合宪法的理念和要求,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合宪性的要求具体包括:①立法主体的合宪性、②内容的合宪性、③程序的合宪性。
(2)依法立法原则。依法立法原则,是在前述合宪原则的前提下,立法还应遵循《立法法》。我国现行《立法法》不仅明确规定了立法原则,还规定了不同立法主体所具有的不同立法权限与程序。《立法法》特别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规章等的制定主体、内容与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制。各主体均应严格依法立法,保证立法合法。
(3)法制统一原则。法制统一原则,是指立法活动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这就要求:
①必须统一立法尺度,一切法律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据,不能违背宪法,地方法规不能与中央法规相抵触。
②应当注意各个部门法之间的相互补充和相互配合,但又要防止重复。
③应避免不同类别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或同一类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
46.立法民主原则(2010年法学分析题涉及,2017年增修)
立法的民主性原则,是指在立法过程中,要体现和贯彻人民主权思想,集中和反映人民的智慧、利益、要求和愿望,使立法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使立法活动与人民群众参与相结合。
立法的民主原则应该包括两个方面
(1)立法内容的民主,是指法律制定必须从最大多数人的最根本利益出发,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体现人民的意志,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现了民主立法的原则,但要使立法的内容更充分地体现民主原则,还要用其他法律将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具体化。
(2)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的民主性,要求:①立法主体的组成要民主;②立法过程要公开;③立法主体的活动要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47.立法科学原则
(1)立法活动应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维护和保障立法的科学性。从实际出发首先要求立法要从现实的国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其次立法要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
(2)立法活动应该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这就要求在立法工作中首先要坚持权利本位,把保障权利作为权利义务设定的出发点;其次要考虑权利义务的平衡;此外,还应该要考虑弱势群体的实际承受能力。而立法机关赋予国家机关以某种权力,必须与其承担的责任相对应。
(3)立法的科学性原则还要求法律制定过程中要注意法律规范的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与可执行性。这就要求立法不仅在语言上要具有明确性,平实严谨,而且要在内容上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48.立法程序的特点
(1)立法程序是法律规定的程序。立法程序法定既体现了立法活动的严肃性,也保证了立法活动的合法性,只有以法律形式确定立法程序,才能对立法活动具有高度的约束力。
(2)立法程序规定了立法步骤和方法。立法步骤是对立法活动先后顺序的具体安排,立法方式是对立法活动运作方法的规定,立法程序具有确定工作顺序和固定活动步骤的功能。
(3)立法程序是所有立法环节必须遵守的程序。立法程序则由法律明确规定,是一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所有立法环节中必须遵循的程序。
49.我国法律制定的程序
(1)法律草案的提出。法律草案,亦称法律议案,是具有立法提案权的国家机关和人员向立法机关提出的关于法律的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的提案和建议。
(2)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为保证立法质量对法律草案的审查和讨论。法律草案审议的结果主要有:提付立法机关表决、搁置、终止审议。
(3)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这是立法程序中具有决定意义的一个步骤。表决是有立法权的机关和人员对议案及法律草案表示的最终态度:赞成、反对或弃权。
(4)法律的公布。指立法机关或国家元首将已通过的法律以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布,以便全社会遵照执行。法律的公布是法律生效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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